电梯安全,到底是谁的责任?
现如今,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电梯数量也越来越多,电梯引发的事故也受到大家的重视。那么,若出了问题,到底应谁担责呢?
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是谁?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对住宅电梯而言,电梯的使用单位是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电梯必须经维保、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电梯的安全管理职责有哪些?
1.聘请具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开展日常维护保养服务;2.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3.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4.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5.按照规定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安全管理人员;6.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服务的联系通畅;7.监督并且配合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8 .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暂停使用,并及时处理;9.电梯发生故障致使乘客被困的,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电梯维保单位有哪些职责?
1.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2.维保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保单位每15日应当对维保的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内容应当进行记录,并由现场维保人员及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签字存档;3.电梯维保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救援;4.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应当由谁负责维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电梯的保修期限一般为2年。在电梯保修期限内的维修改造,由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保修。已出保修期限的维修改造,由相关业主按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担维修改造费用。符合应急维修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程序。若电梯被人为损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根据《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和监督市场计量行为,依法查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电梯是小区业主共有财产
电梯在运行和整改中产生的费用,如更新、改造、维修费用需由业主共同承担。作为电梯的直接使用者,业主应当爱护电梯,正确使用电梯,安全、文明乘用电梯。(来源:日照市物业管理协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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