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施行
本报讯(记者 陈蕾)《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于3月29日经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日照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一部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源地的保护、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条例》对明确水源地保护的政府职责、严格建设项目管控、针对污染防控风险设置预防措施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污染风险,日照市在《条例》制度中作出了多处创设性规定。《条例》着力于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行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为全市人民能够喝上干净水、放心水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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