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29日,潘某致电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称其通过网银上办理了A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理财产品到期日和贷款到期日均为 2018 年1 月28 日。而2018年1月29日潘某收到A银行短信提醒,内容提示该笔贷款已逾期,需及时还款。潘某认为,其在A银行的理财产品已到期,返还本金和收益后可足额偿还该笔贷款本息。遂投诉至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要求某银行用其购买的理财产品结清该笔贷款,并消除该笔贷款形成的征信不良信息。
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先安抚了潘某的情绪,随即与A银行取得联系,了解实际情况。经查询潘某账户发现,该笔贷款目前处于逾期状态,而潘某到期的理财产品处于冻结状态。查阅A银行贷款作业指导书显示,此贷款品种类似于存单质押贷款,还款资金应为客户自筹资金还款,贷款结清后该理财本息会自动返还至客户账户。若客户无法筹集资金还款,可要求银行方面通过处置其到期的理财产品扣除贷款本息,剩余款项返还至客户账户。通过处置质押物还款的方式不会产生罚息,也不会形成不良信息。因潘某未申请处置质押物还款,A银行积极与潘某沟通解释,潘某最终同意通过处置质押物的方式偿还该笔贷款。事后,潘某对A银行的解释及处理方法表示理解,并对协会工作表示感谢。
法律分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第二十一条规定:“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出质人凭存单保管收据取回质押存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第十六条的约定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处分质押的定期存单:(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本案中,潘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A银行应提醒客户可通过处置质押物的方式还款,从而避免因对还款方式理解不准确造成的贷款逾期。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应加强业务宣传,工作人员应耐心、细致、权威的为客户答疑解惑,促使消费者深入了解金融产品。同时,金融机构应本着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提出建设性意见,自觉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金融消费者应加强自身金融知识学习,增加相关金融知识储备,遇到问题及时向金融机构咨询、沟通,在参与金融活动的过程中,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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