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7月施行
□记者丁兆霞报道
本报日照讯记者5月25日从日照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经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日照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一部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据日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宗友介绍,近年来,日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将其列入“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坚持流域污染防治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并重,努力改善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地区环境质量。但是,上位法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难以涵盖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际需要,亟待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在制度设计上遵循保护优先、持续改善的原则,针对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际,明确了水源地保护的政府职责,对禁止性规范进行严格论证,并严格建设项目管控。明确了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对原有建设项目和排污口,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保护区划定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拆除或者关闭的依法应当予以补偿。
此外,针对污染防控风险设置预防措施。一方面在水源保护区划定环节,即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源建设,并选取预留饮用水源,按照要求加以保护;另一方面设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条款,规定政府、供水单位、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保障应急饮用水供应。
《条例》还对市民普遍关注的畜禽养殖、生活污水排放、保护区隔离设施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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