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1:日照岚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某环保分局对25家钢渣磁选厂污染环境依法查处案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崔景阳村及附近村居有20多家钢渣磁选厂在未经许可、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钢渣生产经营活动,长期排污。经检测,排放的工业污水为强碱性废水,属于危险废物,严重污染当地环境。
为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某环保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非法排污的钢渣磁选厂进行查处。
某环保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启动集中整治专项活动,共查处并关停非法排污钢渣磁选厂25家,拆除相关违法机械设备105台(套)。
案例2:德州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济宁某环保局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济宁某公司长期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液交由没有任何处理资质的田某某父子私自处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被依法关停。2011年11月29日,济宁市环保局下发专门处理意见,要求济宁某环保局责令该公司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法处理从倾倒现场回收的废液及公司贮存的废液;处50万元罚款。但某环保局一直怠于履职,未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废液妥善处置。
2017年4月5日,区人民检察院向某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督促该公司修复污染环境或赔偿相应损失。5月4日,某环保局回复称,已通知该公司履行修复或赔偿义务。经现场勘查,该公司厂区内的五个废液池中仍存放着大量废液,已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促进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5月8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德州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某环保局怠于履职行为违法,并判令某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全面履行职责,督促该公司及时妥善处置厂区存留的危险废物。2017年10月10日,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马云云崔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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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
日照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日照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