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7 月 1 日起施行 这是日照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第一部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黄海晨报 2018-05-29 06: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秦钊)日照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一部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5月25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就《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本次发布的《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源地的保护、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遵循了保护优先、持续改善的原则,针对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际,在明确水源地保护的政府职责、对禁止性规范进行严格论证、严格建设项目管控、针对污染防控风险设置预防措施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此外,《条例》对市民普遍关注的畜禽养殖、生活污水排放、保护区隔离设施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宗友介绍,本次《条例》的制定,呈现出三大特点: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原则,汇聚民意,集中民智,真正实现问法于民,问计于民;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充分酝酿沟通,反复论证修改,确保立法质量;坚持从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际出发,针对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污染风险,在条例制度中作出了多处创设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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