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震预报发布的具体规定

日照日报 2018-05-17 05:24 大字

1998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一个完整的发布地震预报过程包括四个程序:地震预测意见的提出、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和地震预报的发布。

一、地震预测意见的提出与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

地震预测意见属科学行为,必须依据真实、可靠的资料通过科学分析得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地震预测意见,但必须上报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而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只能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通过召开地震会商会的形式产生。

二、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制度

由于地震预报发布属政府行为,除了考虑地震预测中的科学问题,还要考虑与其有关的社会、经济影响。各级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作为同级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向政府报告地震预报意见的同时,必须提出相关的防震减灾工作部署建议,为此,有必要建立地震预报的评审制度,但紧急情况可不经评审。地震预报的评审工作规定由国家和省级地震工作部门组织。

三、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发布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日照市地震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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