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盖楼就妨碍了我的采光权?不一定

成都晚报 2018-04-20 08:01 大字

◎辛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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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邻居修房影响我房屋采光

老张家隔壁公司新建三层大楼,他担心家里采光受到影响,于是着急得试图阻拦修建。但是隔壁公司不理会老张的阻扰,依然继续修建。没办法,老张一纸诉状将隔壁公司告上法庭。房屋所有权人应如何合法、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邻里间遇到矛盾纠纷怎样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1 关于房子的相邻权

◆案情回放

A公司与B厂是某县城的两家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两家单位之间以铁栅栏界墙分隔。A公司在其界墙边原有两层厂房,B厂的界墙边上原为一片空地,后来在该空地上修了一栋七层的员工宿舍楼。在B厂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时,宿舍楼也按房改政策分割出售给了私人,一直以来,各方相安无事。

几年前,A公司厂房处于山坡脚下,遇到山体滑坡,厂房临山一面被埋了将近一层。后来,厂房因建成年久又遇滑坡冲击,被有关部门定性为危房,不能使用。于是A公司在向相关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拆除了原有的两层厂房,打算在原址上新建三层综合楼。但没想到这一修建行为,招致隔壁B厂宿舍楼的业主老张的激烈反对,使原本波澜不惊的邻里关系出现了大风大浪。

老张:“你们A公司在修什么楼啊?怎么都没有人跟我们打招呼呢?!

小赵:”你好,我是远和公司的小赵。老师你是旁边3楼的业主?

老张:“我姓张。我问你们这是在修什么楼?”

小赵:“张老师,您看起来面生,这机械厂的老员工我都认识。你是房改那会儿买的房吧?你真的买对了,你买的宿舍楼背山面水,又不在山坡脚下,不像我们这边,山上滑坡就把厂房冲坏了,还要重修,我们要修个三层的综合楼。”

老张:“修三层?我拜托你看一下,你们这工地离我住的那栋楼有好近!修个3层还不把我窗户给挡了?我房子还咋个采光呢?还有,万一来个小偷,从你那边完全能直接跳到我屋里来。你们怎么修个楼都不动脑壳呢?!不行!谁让你们修的!”

小赵:“大家都是邻居,您别急。我们公司修楼都是有许可的,不会影响你房子的采光。再说,新楼朝向你窗户那儿是没有开窗的,就是一堵墙。楼顶上公司还要安铁刺,我们公司就只有一个进出口,一天24小时都有门卫,哪进的来小偷,又怎么跳得到你屋里面?

老张:“那不行啊!你们修三层,正好一墙之隔就是我住的三楼,你说的倒是好听,真要出事你来担着啊?”

案件中有一个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法律概念,就是相邻权。案件中A公司说建房屋有许可手续,是否就意味着没有侵害相邻权?

◆法律解读

相邻权在法律中是这么规定的:《民法通则》中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本案中,B厂宿舍楼房屋与A公司综合楼处于相邻状态。B厂宿舍楼的业主认为A公司修建的三层办综合楼挡住了他们的采光。房屋所有人利用房屋,包括新建、附加设施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到其他房屋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权利的行使。比如相邻关系中一处房屋为利用楼面外空间而搭建棚架,可能会影响左邻右舍的日照时间;顶楼住户安装一处排水管道,如采取敞排方式,就可能会使楼下住户不敢开窗。这两例都是侵害相邻权的表现。

另外,本案中,A公司新建综合楼依法取得了相关部门的许可,这足以证明其建设项目手续合法,可以进行楼房修建。但取得合法规划许可就可以作为没有侵害相邻权的证据呢?实际上,行政许可只能证明符合被许可的行为,符合行政管理规定,即该房屋不是违章建筑,仅此而已。相关许可无法证明该房屋没有对邻人采光造成妨害。所以,是否应当承担侵害相邻权的侵权责任,还是要从《民法通则》、《物权法》角度来看其是否侵害了邻居的相邻权及是否因此给邻人造成了损失。

2 怎么看有没有侵犯采光权

◆案情回放

小赵:“大家邻居一场,讲点道理嘛。说起来你们的宿舍楼本来就修得比我们厂房晚,那个时候我们可没说宿舍楼修高了挡我们厂房的光,也没说有安全问题。现在我们不过是拆掉原来的厂房重修加了一层。对你有什么妨害?”

老张:“那时候的事情我管不着!你都说了大家是邻居,那你们修楼的时候问过我的意见吗?我告诉你我的意见!现在你们修这个楼我就是不同意!

小赵:“讲道理!你一句话就不准我们建?跟你说,政府都同意我们建了,你没权利阻止我们修!”

双方不欢而散。A公司继续施工并很快完成竣工验收。不久后,A公司接到当地人民法院送达的诉状,老张连同另外六层业主共同起诉远和公司侵害其采光权,并且要求A公司对每户业主赔偿10万元。

本案历经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后,最终被法院认定不存在侵害采光权的情形,驳回了相邻业主要求拆除新建楼房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主张的,原因是什么?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有名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本案中,A公司无法以新建综合楼通过了建设规划为由来主张没有侵害采光权。但是,A公司是被起诉一方,作为被告只需要证明其修建楼房不存在影响原告采光即可。而本案原告以采光权被侵害提起诉讼,须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举证证明A公司新建综合楼影响了其采光并对其造成了损失。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从自家窗口处对综合楼进行拍照,试图证明两栋楼房相隔很近;

2、从远处对本案两栋房屋拍摄照片,试图证明综合楼的阴影遮住了住宿楼。

相比之下,A公司作为被告提交证据就要充分一些:

1、A公司绘制了两栋房屋的俯视图和平视,证明两栋房屋成直角关系,综合楼侧面对准宿舍楼正面边缘处,试图说明三层高的综合楼不可能对隔壁三层以上的房屋造成任何采光影响,对三层及以下楼房也因为侧对边缘而不会影响采光;

2、A公司还绘制了一天中太阳运行路线,并标注阳光在两栋房屋所造成的日照光影移动轨迹,试图证明在两处时楼房所在地,太阳是从原告房屋处向被告房屋处移动,一天中有大半时间是原告宿舍楼阴影挡住了被告的综合楼,而当太阳移动到被告综合楼后时,就被山坡的阴影同时挡住了原、被告两处楼房;

3、A公司还拿出原有厂房的产权图纸,试图证明原厂房修建于原告宿舍楼之前,后来虽在原厂房原址上新修办公楼,也不会比原厂房更加影响被告采光。

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一经交换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有些措手不及,只能强调原厂房只有二楼,而新综合楼有三楼,肯定会对采光有影响。为此,被告又申请审判法官到两处楼房所在现场查证是否有影响采光的情况。审判法官在不惊动双方的情况下独立进行查证后,认可了被告提交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综合楼影响到原告宿舍楼的采光。

本文来源于《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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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和业主们为何最终败诉

前面案件中原告败诉,根本原因在于未能提供证据有效证明采光权受侵害这一基本事实。房屋的采光权并不意味着在太阳升起到落入地平线的这段时间内房屋都能接受到日照。因为日照受到季节、朝向、天气、其他遮挡物的影响。

原告仅着眼于被告楼房从两层变为三层这一事实,认为肯定会对自己的采光造成影响。殊不知,要主张相邻关系中采光权受侵害,就必须充分证明被告修的房屋导致原告宿舍楼的原来享有的日照时间变短。也就是说,原告除了要证明日照变短,还要证明这种影响是由于被告原因造成。

法律已规定了相邻权(包括采光权)的享有与保护,本案原告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行为方式值得赞扬。但是权利的保护需要有效的证明,如果对权利侵害事实无法进行证明,无法证明侵害后果与因果关系,就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在这一点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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