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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有了指导规则 《规则》今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黄海晨报 2018-01-08 03:1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王霞)

近日,市住建局印发了《日照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这是《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日照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共分7章57条,包括总则、业主大会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业主大会的日常活动、业主委员会活动、指导与监督和附则。

《规则》明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人数应由7—11人的单数组成,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须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在20日内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和报送资料的,10人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委员只能由业主担任,由3—11人单数组成,任期 3 至 5年,可以连选连任,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

《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情况;组织续筹和监督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等。

据介绍,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依法开展换届选举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应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拒不履行委员职责、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拒付物业费等行为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日照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一项指导性文件,对于协助、指导业主共同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业主依法、有序进行自治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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