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开展《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集中宣传月活动
本报讯(通讯员 厉文平) 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通知,要求结合《关于在全市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法治宣传教育月”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确定于12月份在全市开展《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集中宣传月活动,切实加强物业行业监管,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通知要求,各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要带头学习《条例》,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贯彻方案,重点组织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深入学习《条例》,全面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宣传贯彻培训要实现政府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全覆盖,确保《条例》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地贯彻落实。其中,全区(县)的《条例》培训班至少1期,每个街道(乡镇)至少1期。
通知强调,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要印制《条例》单行本、便民服务手册、制作动漫宣传视频、录制全文音频等,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条例》政策解读和宣传(每周不少于2期);采取悬挂横幅、发放资料、开展现场咨询、举办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宣传工作要进社区、进小区、进企业、进家庭,形成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
充分发挥行业力量扩大宣传。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通过在各住宅小区内播放《条例》全文音频,张贴或悬挂标语、横幅,设立宣传栏、咨询台,向业主发放《条例》宣传手册,开展有奖知识问答等形式同步开展活动。有条件的物业企业,应充分利用小区(大厦)楼宇电视、电子显示屏、业主微信群(或QQ群)、移动手机APP服务平台等宣传载体,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将《条例》内容宣传到全市各小区、大厦、学校、医院等,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通知还就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物业行业监管提出了要求。各区县住建局要根据《条例》要求,进一步健全物业管理机构,完善物业行业监督考核管理机制。制定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社区调解委员会等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督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物业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
同时,各区县住建局要根据《条例》要求,积极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物业管理配套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认真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物业服务信用评价”等《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实施的事项。
据介绍,《条例》将处罚权限全部赋予了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住建局要根据《条例》严格执法,定期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合。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查处一批,曝光一批,绝不姑息,迅速发挥出《条例》的威慑作用,体现《条例》的刚性约束和震慑力。同时,要注重留存执法档案资料并形成总结报告,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于明年10月份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与此同时,通知还就全面提升物业企业素质,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出要求。通过加强培训学习,努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市物业管理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引导各物业服务企业主动组织学习《条例》,并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物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条例》宣传贯彻培训班。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从事电梯、消防等专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抓好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培训,提高服务技能;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工作礼仪、服务言语、职业道德、工作技巧等方面的培训,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广大业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各物业企业还要全面落实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恳谈会等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开展行业文明创建,大力提升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让市民群众切身体会到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展现行业良好形象。
2018年是全市“物业标准建设年”,通知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服务措施精细化、服务标准科学化、服务流程规范化、服务效能精准化,让物业服务向标准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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