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城市民 业主大会权利您知道多少?
本报通讯员 厉文平
业主大会可以说是业主行使权利的最高机构,业主大会行使的职责主要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决定等。《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对这些都作了具体规定。
1.什么是业主大会?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什么是首次业主大会双启动工作机制?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在二十日内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一)业主名册;(二)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三)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四)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备案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七)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资料。
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请求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在十日内报告业主入住情况。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送资料。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报告业主入住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3.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三)无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财物的行为;
(四)无不宜担任的其他情形。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时交纳物业费、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二)无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不当使用物业的行为;
(三)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任职。
4.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谁来承担?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住宅物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老旧住宅物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
(二)已办理首次登记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建设单位应当于报送成立业主大会资料时,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筹备经费进行监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出资单位报告。建设单位预交的筹备经费结余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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