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送出国培训,不满服务期离职 该技术员被判支付违约金
这两种情况,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一种情形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另一种情形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报11月23日讯(记者徐艳通讯员刘洋)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单方解约,用人单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该项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3年7月,杨某入职岚山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至2018年7月。2014年6月,公司引进最新生产线,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安排杨某于2014年8月赴德国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杨某在公司的服务期限为十年,自2014年9月至2024年9月,如杨某在服务期内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国外5万欧元,国内10万元人民币。
后杨某赴德国参加培训,公司支出各项培训费用共计6万元。2015年12月,杨某从岚山某公司离职。岚山某公司认为杨某服务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杨某则主张因公司不能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岚山某公司为杨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杨某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杨某培训期间,岚山某公司实际支出各项培训费用6万元,杨某服务期内仅在该公司工作16个月,应支付违约金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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