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部分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三)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缴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五)缴纳自住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职工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职工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销户提取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就业的;
(十)离休、退休的;
(十一)出境定居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四)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程序
(1)公积金提取缴存人携带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到缴存公积金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2)管理部受理申请并审核证明材料,制作电子档案
(3)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部打印《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公积金提取人核对无误后现场签字确认
(4)会计人员为提取人划转提取资金三、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理;需要调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表格获取
职工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或到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rzgjj.com)下载打印。
五、提取材料、时效及额度控制
基本材料
(一)公积金提取缴存人填写完整的《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的缴存人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二)符合提取情形的证明材料原件。
(三)因特殊原因缴存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需由配偶代办的,同时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原件;需由第三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缴存人委托授权公证书原件。
六、其他说明事项
(一)准备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含配偶),请预留12个月的月缴存额。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全部还清前,职工只能以归还公积金贷款理由提取。提取方式可选择按年提取或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
(三)借款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余额之和不低于贷款余额的5%;对已为他人提供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下同)担保的,在所担保贷款没有逾期应还款额的情况下,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时也可以申请提取,但担保人提取后账户内资金应保留不低于所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5%;既是借款人又是担保人的,累加计算。
(四)符合销户提取情形,职工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时,可直接注销销户;符合销户提取情形,职工账户状态为正常状态时,需核实单位和职工公积金是否缴存齐全,未核实确认前不得直接注销账户。公积金贷款存续期间,职工账户不得注销;公积金贷款担保存续期间,担保人符合销户提取情形的,在保留所担保贷款余额5%以上金额后,可以办理账户内部分资金的提取手续,职工账户不得注销。职工账户为冻结状态时,职工账户不得注销。冻结部分余额的情形,可以提取冻结额以外的余额;冻结账户的情形,不予办理任何提取手续。
(五)提取资金首先划转到缴存人本人的公积金卡。还贷提取的也可直接划转到还贷卡,但配偶还贷提取额不得直接划转到借款人还贷卡。销户提取时缴存人无公积金卡的,提取资金可以划转到缴存人其他银行借记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原因提取,死亡人公积金卡无法提供的,可以划转到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公积金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公积金卡的,可以转入其其他银行卡。
(六)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或对虚假证明材料盖章确认的,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建立“黑名单”、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职工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住房等手段骗提套取的,市公积金中心没收其伪造虚假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影印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向所在单位通报,纳入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记录档案,暂停该职工2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和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对已骗提套取的资金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他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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