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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知识(二) 日照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

黄海晨报 2017-11-03 08:26 大字

一、合同仲裁条款:(适用于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订立,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2)……

二、仲裁协议书(适用于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双方在发生纠纷前后订立):

因××合同(协议)发生的或与××合同(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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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除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外,还包括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变更合同,都要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除少数无偿合同外,当事人一方不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三、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

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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