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典型案例选登(二)
自10月1日《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署要求在搞好大力宣传的同时,认真学习掌握《条例》,我们筛选整理了部分典型案例,陆续进行宣传、曝光,努力达到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的作用,希望引起各单位及广大市民的关注,自觉对照《条例》生产、生活、做事。
类型三
案例四:10月5日,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岚山头中队在多岛海景区巡查值勤,发现景区周围有部分人拦车拦人招揽顾客,影响了附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边取证边上前制止并依法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责令改正揽客行为,当事人很不理解,并向执法人员发难,现场很多人员围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讲《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一百一十条规定。并警告不立即改正,将予以报警,产生的后果当事人自负。当事人闻听立即离开现场,围观人员对执勤人员有理有据依法办案给予掌声。
依据《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及景区周边拦车拦人招揽顾客及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行为,或者在路口和其他危险路段,利用拉横幅或者手举牌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等。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广场及景区周边拦车拦人招揽顾客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路口和其他危险路段实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行为处罚;情节严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类型四
案例五:10月8日下午,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安东卫中队在明珠路巡查时发现,明珠路与安东二路交会处有摊贩在路上出售苹果,所用电动三轮车点据人行道,影响道路交通,执法队员对流动商贩出示执法证件,讲解其违法行为和带来的安全隐患,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因该当事人在执法巡查记录中存有一次流动经营记录,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20元,并将其引导至安东卫西街农贸市场。
案例六:10月12日上午,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某中队在巡查中发现,日夏线附近有占道经营者,执法人员依据《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劝导告诫,在当事人屡教不改的情况下,该中队对其进行罚款50元的当场处罚。
依据《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方便群众的原则建设农贸市场,配套建设停车、排水、公厕、垃圾收运、消防等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所、城市绿地摆摊设点,摊贩应当进入农贸市场、便民市场等场所经营。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预留摊位,为农副产品季节性销售、临时摊贩摆摊经营、自产自销提供方便。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所、城市绿地摆摊设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经营的物品以及专门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具等,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等强制措施,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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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日照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