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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打假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日照日报 2017-10-24 01:28 大字

(上接9月28日B4版)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配合工作情况,将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一级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全力协助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一级举报奖励奖金为罚没款额的6%。

(二)二级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基本清楚,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符合。二级举报奖励奖金为罚没款额的4%。

(三)三级举报是指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举报人提供查办线索或部分物证,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三级举报奖励奖金为罚没款额的2%。

第六条 每起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举报的案件经立案查证属实但无罚没款的,可根据举报等级、案件重要程度和影响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市质监局纳入预算管理,在行政执法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市质监局按程序审核批准并颁发。对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区别不同情况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奖金平均分配。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并妥善保管好举报材料和记录。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质监局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

第十四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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