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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出台

日照日报 2017-10-23 01:2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解友财)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监督责任,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日照市制定出台《日照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9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落实不力的;因环境问题被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挂号”管理或被同级媒体曝光的;对PM2.5、PM10、SO

四项空气质量指标中有一项及以上指标连续两个月同比恶化幅度最大的,或季度恶化幅度超过10%的;水环境质量指标长期超标的,或同比恶化严重的。

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组织约谈或委托市环保局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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