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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出台《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行业管理

日照日报 2017-10-12 01:26 大字

业主责任如何约定?物业公司违反哪些规定会被记入信用档案?针对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又该如何处理?

本报讯(记者 孟凡虎)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7年8月25日经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日照市制定出台《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后的又一部城市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的首部配套性法规。

《条例》共八章八十七条,分别就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实现业主自治、保障业主权利的基本途径。《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拒付物业费、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乱停放车辆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作出约定。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故意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的;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由物业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同时,小区账目管理也是不少业主关注的焦点,如何避免业主公共收益被占用或挪用?《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收支情况,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后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

针对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又该如何处理呢?《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此外,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含车库、储藏室)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以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是重要的民生立法项目,《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日照市物业管理行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日照市的物业管理将在规范化、精细化、法治化水平上有新的提升,对于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科长刘庆安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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