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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求职工赔偿损失缺乏证据仲裁不支持

日照日报 2017-09-19 01:27 大字

日前,某机械公司向仲裁委咨询:2014年6月,刘某到其公司从事车辆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今年3月初,公司接到客户投诉,称被维修的车辆质量较以前下降,且小问题不断。经调查,发现刘某多次利用工作便利偷换维修配件,并将新配件以极低价格卖给公司外的维修厂。鉴于刘某的行为,公司能否申请仲裁,要求刘某赔偿公司遭受的损失?

仲裁委办案人员就相关法律规定向机械公司进行详释:《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从以上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权利须同时满足以下两条:一是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的事实,二是因劳动者的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约定的保密、竞业限制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如果劳动者不存在以上规定所存在的情形,那么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劳动者赔偿其损失。但是,机械公司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刘某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另外,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经济损失时,需要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无法获得仲裁委的支持。最后,办案人员就公司下一步如何规范用工管理,如何完善公司规章制度提出了合理、合法性的相关建议。

(日照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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