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执行国家2017版药品目录新标准
本报讯(通讯员 朱晓亮)近日,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新版药品目录规定要求。
自2017年9月1日起,日照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2017年版药品目录和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支付范围和标准,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36种谈判药品执行日照市乙类药品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前的个人先自负比例为职工5%,居民20%。
山东省2017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前,山东省2010版《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已纳入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暂按原规定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删除的品种不再执行,乙类药品先自付比例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为实现省大病保险制度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纳入国家药品乙类目录范围内谈判药品的有序衔接,对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现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国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的药品,实行过渡期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对经省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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