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系列解读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6月28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日照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首部实体性法规,也是省内首部城市管理综合性法规,将对日照市城市管理工作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为提高《条例》知晓率,特开辟此栏,通过问答、解读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让《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入脑入心,为《条例》贯彻施行营造良好氛围。
一、城市管理工作由谁具体领导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划分有关政府部门城市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对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条例》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二、街道办事处承担哪些职责?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协调、配合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派驻机构和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对社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三、社区居委会承担哪些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社区居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未实行社区管理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条例》规定的社区居委会职责。
四、《条例》中规定的城市管理内容由哪些部门单位承担?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内的行政处罚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涉及的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供排水、供电、热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设施权属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有关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容貌整洁、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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