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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 让城市管理有了一把权威又有温度的“尺子”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解读

黄海晨报 2017-09-04 02:29 大字

本报记者 黄建玲

9月1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贯彻实施《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作为日照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也是省内首部设区的市一级城市管理综合性法规,《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已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日照市城市管理工作迈入了新的起点。近年来随着日照市城市快速发展,城市管理逐步规范。但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仍然有些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着城市发展。《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出台,在总结日照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探索积累形成的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直面日照市城市管理的痛点、盲点,着眼于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城市容貌管理方面的建筑物容貌、户外广告设置、机动车容貌、农贸市场管理、居住小区容貌、广场容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环卫设施建设、公共场所卫生、公厕要求、各种垃圾处置、环卫设施保护以及养犬和禁止破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方面的绿化原则、绿化规划、树种选择、绿化服从交通安全管理、附属绿化工程要求和绿地保护;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井盖、雨箅设置标准及维护、占用盲道;城市环境方面的噪音污染、露天烧烤、文明祭祀;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对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机动车礼让行人、禁止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运营等涉及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问题都予以了明确,套上了法律的“紧箍咒”,让日照城市管理有了一把权威又有温度的“尺子”。

为便于准确把握《条例》内容,晨刊记者特地将有关内容作了如下解读———

明确城市管理使用范围划清职责部门知道要“管什么”

为解决城市化管理区域界定不明确的问题,《条例》首先在第一章第三条中作出规定: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交通等所实施的管理。

《条例》第五、六、七条分别从市、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未实行社区管理的村的角度作出解释。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划分有关政府部门城市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对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协调、配合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派驻机构和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对社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社区居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未实行社区管理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前款规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职责部门“管什么”?为解决城市管理体制存在的多部门处罚、职责不清等问题,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内的行政处罚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第十条规定,供水、排水、供电、热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设施权属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有关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容貌整洁、运行安全。

明确具体市容管理标准乱晒乱挂乱堆放逾期未清“要受罚”

“在道路两侧绿化带上或者护栏上晾晒衣物。”这种现象在日照市创建文明城市之前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对于这方面,《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禁止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禁止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违反本《条例》,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样,《条例》第十八条对临街门店作出下列规定,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按规范设置牌匾;不得搭设雨(阳)棚。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放物品,不得占用店外公共场地或者城市道路从事加工、修理、洗车等活动。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放物品或者设置障碍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二十条对户外广告也作出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户外广告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市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妨碍交通通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路名牌等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等处张贴、涂写或者刻画。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对农贸市场管理、广场容貌以及音响音量等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规定。

直面群众反映的环境卫生“老大难”

饲养犬类宠物有了“细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体现一个城市的“颜值”,“颜值”的提升会让居住在这座城市的居民幸福指数倍增。城市垃圾怎么投放、建筑垃圾如何处理、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受何种处罚、饲养犬类有了哪些具体规范?《条例》都作出了规定。

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进行投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非生活类固体废弃物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工业危险废物、电子垃圾、医疗废物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倾倒、丢弃。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之前,日照不少小区内曾存在私自饲养家禽的现象,既影响环境又不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除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活动外,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针对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日常生活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九条对养犬作出下列规定,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不得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和区域散养或者拴养犬只;不得携犬在禁止遛犬区域内活动;携犬到户外活动时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并及时清除犬粪;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烈性犬的品种、大型犬的身高标准、禁止养犬区域、禁止遛犬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如违反以上规定将受何种处罚?《条例》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可以按照每只犬二千元以下并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养犬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坚持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并重遮盖交通信号灯、标志的绿植要“勤修剪”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合理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生态绿地系统。

在第四十三条特别强调,园林绿化植物不得遮盖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遮盖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绿化植物,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或者更换。交通事故多发地段,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评估,认为园林绿化植物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或者更换。

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损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一些城市绿地内的禁止行为,挖坑、采石、取土;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放养家禽、家畜,种植粮食、蔬菜;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

合理运行市政公用设施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不能占”

井盖虽然小,但它却是城市文明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元素。不少新闻都曾报道过,道路破损井盖没人修,找不到产权单位等问题。关于这个“小井盖”的问题,《条例》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产权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对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运行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第四十九条也有规定,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确需占用、挖掘的,应当依法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临时挖掘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确需占用、挖掘的,应当依法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城市道路维修所挖的坑槽,应当随挖随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同样,第五十四条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按照规定设置围挡的,在路口视距三角形内,应当使用可透视材料的围挡,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施工时,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第五十七条,禁止一些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对破坏城市照明设施行为作出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城市环境保护规范更精细明晰禁烤区进行露天烧烤行为“不可为”

《条例》在第六章城市环境保护中,对城市建成区内的噪音、禁止露天烧烤区域进行露天烧烤、文明祭祀、烟花爆竹燃放建筑施工单位现场作业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进行游戏、运动和其他娱乐活动,应当控制电器、乐器、音响及其他器材音量和活动本身产生的声音,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其中,违反《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游戏、运动和其他娱乐活动,电器、乐器、音响及其他器材音量过高,或者活动本身产生的声音过大,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进行露天食品烧烤,或者为露天食品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进行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第六十三条规定,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纸扎冥币或者其他物品。

第六十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进行监督管理,防止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大气、噪声污染或者造成公共安全事故。

在建筑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方面,第六十五条中规定了以下要求,在沿路施工现场周围按照规定设置连续、封闭、整洁、美观的硬质围挡;施工期间采取防尘措施;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清洁;按照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保持场地周边清洁;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

提升城市交通安全水平三轮车、四轮代步车上路运营“严处罚”

“红三轮”一直是全国性的城市顽疾,长期得不到根治。日照市用了两年的时间让“红三轮”得到了有效治理,并在《条例》中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上路运营就受到严厉处罚,这让“红三轮”有了低成本、高效率的治理机制。

在《条例》第七章城市交通管理方面,对交通枢纽和客流集散地应当设置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机动车礼让行人、禁止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运营等涉及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问题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特别关注的是,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汽车,应当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持有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件。禁止由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观光车等车辆从事出租客运业务。

违反本条规定,由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观光车等车辆从事出租车业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车辆可以暂扣。

第六十九条规定,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等交通枢纽和客流集散地,应当设置出租汽车专用通道;出租汽车应当经出租汽车专用通道上下旅客,不得在站(场)前广场内揽客;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出租汽车专用通道行驶。

如今,走在港城日照街头,机动车主动礼让行人已渐渐成为一种城市新风尚,更成为了一种城市“礼仪”,获得了市民以及外地游客交口称赞。

《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规则通行,禁止违反信号、逆向行驶、跨越隔离设施等,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由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不得上道路行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为,第七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按照规定停放,禁止在人行道、盲道、城市绿道或者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停放车辆。

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也清晰地“立出规矩”。第七十四条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进行了规定。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的运营企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公开通报,限制其投放。

针对在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及景区周边拦车拦人招揽顾客及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行为,或者在路口和其他危险路段,利用拉横幅或者手举牌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等,《条例》第七十六条均作出了禁止的规定。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制定,让日照市各级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理直气壮地执法、有理有据地处罚,用这把权威又有温度的“尺子”,来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条例》颁布后,日照市各相关部门将认真学习贯彻,市人大常委会也将运用多种形式监督《条例》的有效实施,努力开创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新局面,确保《条例》做到“铺天盖地、家喻户晓、入脑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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