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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黄海晨报 2017-08-14 07:0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马秀萍) 近日,日照市住建局对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建设单位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日照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业务,切实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日照市《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日建发[2011]95号)文件要求,日照市从2011年l2月23日开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自行缴纳,不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建设单位代收。此次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为从源头上杜绝发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用现象,确保资金的安全。

通知内容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由购房人持房屋买卖合同、身份证明自行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资金交存手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建设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对已代收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上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必须在2017年9月1日前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部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从2017年9月1日起,凡未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部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建设单位,市住建局将暂停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网上备案、商品房成交确认证明、企业资质年检升级等相关业务,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证明,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建设单位要将交存至专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对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建设单位,将联合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审计。

六、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一律视为挪用,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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