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种犬在日照城区禁养 违者予以没收,按每只犬二千元以下并处罚款

黄海晨报 2020-11-23 09:04 大字

全媒体记者 辰爱民 报道

本报讯 为规范日照市养犬管理,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保障市民人身安全,根据《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日照市城市建成区内严禁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大型犬是指标准体高超过60厘米(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且体长超过100厘米(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的犬只。

烈性犬包括藏獒、狼青、德牧、牛头梗等41种,含其他獒犬以及含有上述犬血统的杂交犬。

主城区城市建成区为,北至山海路、西至青连铁路、南至上海路、东至黄海的区域。

岚山城区城市建成区,北至坪岚铁路、西至沈海高速、南至绣针河、东至黄海的区域。

莒县、五莲县人民政府自行划定城市建成区,并向社会公布。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日常生活。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可以按照每只犬二千元以下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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