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本报通讯员 刘斌 张京常
编者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日照全市两级法院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稳企助企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各类犯罪,助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审结了一批典型案件。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评选,梳理出了10个典型案例,主要涵盖疫情防控背景下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创新互联网审判方式化解纠纷等方面内容,同时体现了疫情防控期间法院依法对相关案件快审快判的工作思路。
一、被告人韩邦峰、杨文革等两起重大黑恶势力犯罪
二审维持原判案
【基本案情】韩邦峰等4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罪数罪并罚,对首犯韩邦峰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42名同案犯分别根据其所犯罪行判处相应刑罚。韩邦峰、姚守森等15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杨文革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对首犯杨文革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他10名同案犯分别根据其所犯罪行判处相应刑罚。杨文革、杨晓龙等4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处理结果】二审期间,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对案件审理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日照中院)不等不靠,通过视频连线远程提讯,借助互联网庭审系统在线听取被害人意见,并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律师阅卷、会见提供便利,听取各辩护人意见,确保了程序合法,查清了案件事实。2020年3月12日和3月17日,日照中院分别对韩邦峰等4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杨文革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二审裁定,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日照中院坚持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动摇,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平安稳定,严格落实院长带头办理涉黑涉案案件制度,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有力保障了案件顺利审结。全市法院将继续谋划好疫情防控背景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制胜之策,坚决做到疫情防控不放松、扫黑除恶再加速,打好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
二、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某村乡村道路行驶至该村疫情防控检查站附近停车。为发泄不满情绪,王某某在该村防疫检查站任意摔打随身物品,并驾车撞向检查站帐篷,致一人受伤,并造成防疫帐篷等物品损坏。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5mg/100ml。
【处理结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王某某在疫情预防期间,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依法从重处罚。东港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疫情防控工作关系着公共安全,与社会大众利益休戚相关。在防疫期间,每个公民都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尤其不得实施暴力等极端行为,否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而且还触碰了法律红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三、被告人孙某利用微信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5日,孙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物资紧缺的现状,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下载口罩图片,谎称自己有口罩现货,并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虚假消息售卖口罩,诈骗被害人22名,骗取资金共11300元。
【处理结果】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岚山区法院)于2020年4月3日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孙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导致民众对口罩的需求量激增。孙某利用疫情导致防控用品供应紧张、购买困难的情势及被害人急于购买心理,在微信群、朋友圈编造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岚山区法院在立案后启动快审快判机制,从立案到宣判仅用时2天,体现了疫情期间从严从快惩治涉疫情犯罪的导向。疫情期间,广大群众在做好自身保护的同时,应保持理性,不轻信网络或微信上来源不明信息,尽量选择正规购物渠道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
四、被告人赵某、于某等两起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26日至4月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先后10余次于夜间到莒县龙山镇卢峪河村、马山村、寨里河镇薛家车沟村周边山岭地,采用强光进行照射,同时使用细狗以及手抄网等工具进行非法捕猎,共猎捕野兔、野鸡等野生动物41只。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于某在莒县刘官庄镇黄家宅村怀河湾小区东南角空地处,通过在鸟笼投放诱饵的方式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隼一只,并将其圈养在家中的笼子里。2019年11月28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于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扣押并放生红隼一只。
【处理结果】2020年3月25日上午,莒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莒县法院)对两起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莒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被告人于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案件审理期间,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莒县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有力震慑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犯罪,对促进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
五、日照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原告日照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由被告购买原告的混凝土用于某钢铁基地项目建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公司拖欠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于2020年1月15日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岚山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184271.8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处理结果】2020年4月10日,岚山区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庭审理,并组织双方在线调解,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欠原告混凝土货款共计2184271.80元,分四次付清。
【典型意义】被告住所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系疫情重灾区。鉴于被告公司不便到庭的实际情况,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岚山区法院决定采用“云开庭”模式,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庭审理,承办法官积极协调、耐心释法,最终促成当事人在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充分理解疫情下被告企业经营不易,主动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本案是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借助信息化手段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办案法官通过多次在线调解,既有效地避免了人员流动聚集可能引发的疫情扩散风险,减轻了涉案企业诉讼负担,同时又有效维护了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为疫情期间在线化解矛盾纠纷、助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了司法样本。
六、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30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港区法院)裁定受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这是该院受理的首起“执转破”案件。为做到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加速盘活破产企业生产要素,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东港区法院依法对涉案企业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突发疫情,让很多潜在竞买人无法实地查看竞拍的标的物。为确保拍卖活动按期进行,东港区法院主动拓展工作思路,积极借力信息化技术,利用阿里拍卖网络平台以评估价为拍卖底价整体处置破产财产,并与破产管理人商议,由管理人录制破产财产全景视频,通过微信向潜在的竞买人推介,不因疫情耽误竞买人了解情况,不因疫情延迟破产财产处置。
【处理结果】由于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多渠道宣传到位,2020年2月11日上午,网络竞拍准时进行。破产财产以2101万元底价开拍,参与竞买者竞争火爆,经过47轮角逐,最终以2621万元的最高价成交,溢价率超过20%。成交后,买受人及时全额付清竞买款。2月19日上午,破产管理人与买受人在法官的“线上”监督和指导下,按照交接计划,清点竞买物后进行了交接,涉案破产财产从成交到交付仅用时8天。
【典型意义】网络司法拍卖长期以来在促进财产变现、提高拍卖溢价率、保障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法院拓展工作思路,利用阿里拍卖网络平台等新技术、新形式灵活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创新网上“非接触式”审判方式,有效减少疫情期间人员集聚的同时,又加快了破产财产处置,避免了资源闲置荒废,为竞买企业盘活生产要素、重新规划生产经营提供了最及时、最急需的司法服务,做到了疫情防控与保障经济发展两不误。
七、日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莒县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7年7月6日,日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莒县某公司签订《房产、土地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莒县某公司改制后将所有的建筑面积约9500平方米左右的营业楼1—4层及该营业楼北面的钢结构临时大棚转让给日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日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了转让费2000万元,莒县某公司未将上述房产土地转让给日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协商未果,日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莒县某公司起诉至莒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莒县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按照双方转让协议约定,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及占用的土地过户给日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产、土地转让协议书》,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购房款20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租赁费80万元。2019年下半年,莒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当庭表示同意庭后调解。
【处理结果】为尽快妥善化解纠纷,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意见分歧巨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2020年春节后正值疫情防控期间,承办法官不等不靠、积极作为,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分成两个调解小组分头调解,电话联系原被告做开导说服工作,逐渐缩小了双方当事人诉求差距,最终于2020年2月18日促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签订的《房产、土地转让协议书》,莒县某公司分期返还日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费20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支付方式,及时有效地维护了涉案企业的稳定和职工、租赁户的利益,避免了长期诉讼对企业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促进了涉案企业及时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由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间跨度大,涉案标的额高,而且还关系着众多租赁商户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案情较为复杂。同时,该案还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最吃劲的关键时期,既要毫不放松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还要统筹兼顾好复工复产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为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莒县法院打破传统的办案方式,充分利用电话、微信、互联网开庭、远程提讯系统等“线上”方式立案、送达、调解、开庭和执行,建立起了多元化的网上办案系统,持续维护市场主体和群众的合法权利,减少了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促进了企业的复工复产,以实际行动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八、兰某某等诉广东台山某公司劳务合同群体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9日,原告兰某某等5名原告到五莲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广东台山某公司偿还劳务费。涉案5名原告均为外地(四川籍、湖北籍)来莲务工人员,该笔工资款已经拖欠多年,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性民工讨薪案件。案件受理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但在邮寄传票时,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地址无法送达。针对这种情况,案件承办人员经多方查询、联络,联系到了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邮寄到被告公司,在春节假期后即可开庭审理。但突如其来的疫情导致该批案件在节后无法按期开庭,原告中有两人因密切接触被隔离,被告远在广东,无法到庭。特殊时期,为确保安全和民工们能顺利拿回工资,法庭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联系原、被告,对案件进行办理。
【处理结果】案件承办人员经过几十次的电话沟通、视频连线,积极推进原被告双方账目核对、分歧化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同时,为消除双方顾虑,法官合理确定款项支付方式,3月30日,5名民工终于拿到了拖欠多年的20余万元工资款,案件顺利办结。随着全国疫情形势的逐渐好转,5人也从家乡返莲上班,并于4月7日上午自发为办案法官送去锦旗,向办案人员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疫情防控期间,五莲县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创新办案方式,通过网络查控、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为民工讨回欠薪。此举既支持了疫情防控政策落实,又及时维护了农民工权益,有效解决了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九、刘某某等诉尹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群体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8年,刘某等十余人跟随陈某到尹某发包的工程处从事钢筋工工作,陈某仅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剩余劳动报酬经刘某等十余人多次索要无果。后经党委协调,由尹某公司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并出具书面承诺,但承诺未能如期履行。2020年2月,经检察院支持起诉,刘某等十人通过法律援助诉至五莲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莲县法院)。该院速裁团队于2月13日受理该十起案件后,积极联系协调被告陈某、尹某,最终达成付款意向。因被告陈某在外地,又值疫情特殊时期,在征得所有当事人及支持起诉方检察院的同意后,该十起农民工讨薪案件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开庭审理。
【处理结果】2月19日,经五莲县法院审理,原告、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的劳动报酬。该十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五莲县法院速裁团队仅用6天时间就化解了历时两年多的讨薪纠纷。
【典型意义】疫情防控期间,为确保审判、防疫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五莲县法院积极转变办案思路,“互联网+庭审”的开庭方式,不仅避免了当事人的奔波之苦,降低了出行风险,而且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了当事人对防疫期间法院工作的新期待,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十、某银行与日照某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和解案
【基本案情】某银行诉日照某贸易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日照某贸易公司不服上诉,案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定日照某贸易公司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0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日照某贸易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某银行遂向开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开发区法院将两案转至执行和解中心立“执前调”案件处理。经执行和解团队法官与和解中心和解员多次沟通协调,各方达成初步意向。在执行和解中心和解员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前和解协议。和解中心当即为双方出具执前和解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流程将案件移送法院立案庭登记立案,转入执行程序,按终结执行结案。
【典型意义】3月13日,开发区法院率先在全省法院成立执行和解中心,推进民事执行案件登记立案前和解,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民事执行案件执前和解工作是打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举措,为民事案件执行提供了又一解决途径,对实现由“基本解决执行难”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由严格依法执行向严格依法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迈进,具有重要意义。两起案件的和解,既保障了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又避免了企业因强制执行造成的停工风险,为企业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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