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炼油还污染环境!刑责、民责都要担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李珊 通讯员 秦梦羽 崔荣艳) 日前,由莒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曹某等2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九个月和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并被责令承担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费用,承担相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曹某伙同曹某金在未办理任何环评手续、未采取相应防污措施的情况下,在莒县长岭镇某村一废弃养殖场内雇用工人非法炼油牟利。截至同年3月曹某等人非法牟利14万元,炼油后剩余炭黑状裂解残渣16.07吨。莒县环保局对该炼油场所的炼油设备、炭黑状炼油废渣予以查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规定该炼油残渣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1精(蒸)馏残渣。
2019年4月17日,莒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莒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曹某等人。莒县检察院在筛查民行案件线索中发现,曹某等2人的污染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且案发后被污染土壤并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莒县检察院委托专业公司,对曹某等人非法炼油行为造成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评估为48210元。
同年11月19日,莒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莒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对曹某等2人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曹某等2人已缴纳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费用及鉴定评估费,危险废物已处置。
检察官提醒,《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有责任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来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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