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两被告被判刑

山东法制报 2020-04-09 10:55 大字

本报讯 日前,莒县人民法院对两起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被告人于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6日至4月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先后 10 余次于夜间到莒县龙山镇卢峪河村周边、马山村周边、寨里河镇薛家车沟村周边山岭地,采用强光照射,同时使用细狗以及手抄网等工具进行非法捕猎,共猎捕野兔、野鸡等野生动物41只。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办案民警在赵某租住处查获野兔死体1只、黄鼬死体1只、蟾蜍活体10只。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于某在莒县刘官庄镇黄家宅村怀河湾小区东南角空地处,通过在鸟笼投放诱饵的方式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隼一只,并将其圈养在家中的笼子里。 2019年11月 28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于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扣押并放生红隼一只。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莒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胡科刚杨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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