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纪委监委通报 4 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后驾驶交通违法典型案例
本报讯 为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加强监督管理,严肃纪律,坚决遏制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发生,树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良好形象,现将4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后驾驶交通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岚山区交通运输局岚山头交通管理所副所长迟明波酒后驾驶问题。2016年9月18日,迟明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公安交警部门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迟明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莒县人民医院西院区总务科合同制工作人员唐振鹏醉酒驾驶问题。2016年12月17日,唐振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莒县人民法院判决唐振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8年7月,唐振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港务分公司设备二队副队长郑春生醉酒驾驶问题。2018年2月7日,郑春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郑春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8月,郑春生受到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五莲县高泽镇人民政府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王和伟醉酒驾驶问题。2018年2月7日,王和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决王和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8年6月,王和伟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通报指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是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法治观念淡薄的突出表现,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通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通报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牢固树立纪法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督促其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挺纪在前、纪法贯通,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对司法机关移交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严肃处理,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彰显“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持续形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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