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治教育微讲堂系列报道7〇讲讲疫情时期的法律小常识

钦州日报 2020-04-07 10:17 大字

本报记者 黄福兴通讯员 吴同燕

疫情期间,为满足大家在“防范疫情”中的法律服务需求,浦北县人民法院法官为大家讲解一些日常生活中可能用得上的法律知识。

一、通过网站、论坛、QQ、微信、社交媒体以及其他方式虚构、散布有关疫情谣言、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这种行为是否触犯刑法?

对于造谣或诽谤者,一般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和罚款;造谣和诽谤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诽谤罪;在疫情期间,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因此,疫情期间的造谣者,可能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二、受疫情影响,口罩、消毒液等出现断货情况,有些地方的个别商家开始销售“天价”口罩或者相关医疗器械,该行为是否违法呢?作为普通公民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所以销售“天价”口罩或者相关医疗器械的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并从重处罚。

作为普通公民,遇到商家的“天价”的要求,首先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并举报,如果情况严重,可向当地工商局或公安局进行报案。

三、疫情期间,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如订餐、订房、旅行等合同)如何处理?

可以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餐饮、酒店、旅行等公司解除合同,要求全部或部分退还已支付费用。此外应密切关注政策形势,及时利用政策便利消减法律风险。现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部分金融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政策支持,当事人应当注意利用政策便利消减违约风险。可以预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后续还可能出台措施,值得密切关注。

四、因工作原因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能否算工伤?

如果是医护工作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甚至死亡的,应当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受单位安排在外地工作或出差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或死亡的,建议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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