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治教育微讲堂系列报道④:制售伪劣防疫用品,定罪处罚!
本报记者 黄福兴 通讯员 吴同燕
在防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出现了“一口罩难求”的情况,许多人花高价在朋友圈、网上甚至是药店买到的居然是“假口罩”。疫情当前,口罩作为普通百姓防疫的必需品,成了市场一时紧俏之物。这种应对灾难的必备品,在一些人眼中却是可以钻空子去抓的“商机”。有人举报,浙江义乌一口罩作坊工人不戴口罩、不戴正规手套、非无菌车间,生产着大量假冒KN95口罩。浙江金华查获2.5万只“问题口罩”,这些口罩大多待运往义乌、武汉等地。之前更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为了压缩成本,选择便宜的滤材及金属贴片,导致口罩达不到所标识的防护要求。
可以想象,这些从原料到生产、检验缺乏起码标准和监督的口罩,能达到怎样的防疫效果。我们也不忍想象,当劣质口罩被普通百姓在疫区使用时,他们会因此陷入怎样的危险。我们更无法想象,如果这些劣质口罩流入战“疫”一线医护人员手中,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每一个医护人员面临的都是成百上千的患者,任何一次潜在的双向传染都可能导致不可逆的疫情风险。
对此,浦北县人民法院法官来说法:
劣质防护用品起不到真正的防护作用,生产兜售这样的口罩等于害人!当前全国人民处于严肃的战“疫”之中,坚决不能再让利欲熏心制售假口罩者招摇过市。当前一段时间以来,各地警方都在全力查处假口罩作坊、捣毁制假窝点;各地法院也对卖假口罩的人、假卖口罩实为诈骗的人开庭审判。疫情当前,我们不仅不会停下打击违法犯罪的步伐,而且会更加坚守法律的红线,为战胜疫情保驾护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可见,生产和销售假口罩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普通公民,买到假货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的产品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工商局进行报备,并向公安局进行报案,以维护自身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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