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治教育微讲堂系列报道①主题词:扰乱疫情防控,重罚

钦州日报 2020-03-17 08:48 大字

本报记者 黄福兴通讯员 吴同燕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们时不时看到这样的新闻,一些群众不服从小区、社区、村委会甚至是公安民警的管理,认为这些组织机构的管理措施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没有司法依据。

当前正值全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每个公民都有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然而,浦北县官垌镇一村民李某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出行不佩戴口罩,不但不配合防疫监测点工作人员检查,还出言辱骂、威胁、恐吓,甚至袭击依法履职民警,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被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浦北县人民法院法官说法:新冠肺炎疫情当前,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行经过防疫监测点时,因不佩戴口罩且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现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将其拦停检查。李某不但不配合检查,还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袭击依法执行疫情防控事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广大群众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以大局为重,严格按照防控要求,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这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健康,也是每位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待到疫情远去时,我们同在美丽的阳光下健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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