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叶富林被判有期徒刑25年

玉林日报 2019-10-26 07:4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罗军 通讯员 钟广夏 陈晓蓓)10月24日上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叶富林等31人涉黑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叶富林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03年开始,为追求“黑道”名气,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叶富林先后纠集陈飞虎、陈棠宾、林天翊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在浦北县石埇镇及周边地区不断通过逞强斗狠,彰显其在当地的强势地位。2006年后,逐渐形成了以叶富林为组织、领导者,陈飞虎、叶吉利、陈棠宾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和垄断浦北县石埇镇的赌场、香蕉包装纸箱销售市场等方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用于维系该组织生存、发展、壮大。

多年来,该组织在浦北县石埇镇及周边地区,不断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开设赌场、妨害公务、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浦北部分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

2019年4月16日,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叶富林等31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富林同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维持组织的稳定,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叶富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等财产刑。

一审判决后,叶富林、陈飞虎、叶吉利、陈棠宾等23人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共涉及12项罪名,22起犯罪事实和6起违法事实。因涉案人数众多,涉及罪名多,案情重大、复杂,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召开庭前会议、公开开庭审理。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赔偿数额处理恰当,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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