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虽免费 帮工受害不免责
应邀去亲戚家帮忙拆除旧房子不幸被倒塌的房屋砸伤,被帮工亲戚应否担责、如何担责?4月19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寨圩法庭对一起发生在亲戚之间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作出判决,判决接受帮工的一方向义务帮工人赔偿总损失的60%,其余部分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初,被告彭某打算拆旧建新,为了节省开支便决定自行拆除旧房,后彭某妻子张某娇跟丈夫说自己弟弟平时也有帮别人拆房子,现在正闲着不如让张某来帮忙,彭某听后便电话邀妻弟张某过来帮忙拆除房子,但双方并未就是否支付报酬达成口头协议。张某在拆除房屋过程由于操作不当,被砸伤,受伤后被送往官垌镇医院急救处理,后送往浦北县医院继续治疗,共花去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
承办法官原本计划对该案进行调解,虽然法官从双方的亲情关系动之以情并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晓之以理,原告态度仍十分抵触,坚决不接受调解,一直强调调解就是要求被告赔偿30万(实际损失约12万)。被告虽态度较为缓和,但是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原告要的赔偿金额,故法院只能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和被告彭某之妻系姐弟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协议的情况下,原告张某应姐夫彭某之邀无偿为其拆除旧房屋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从法律关系来说,张某与彭某之间形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虽然被帮工人彭某对本案原告造成的伤害具有较大过错,被告应当知道拆除房屋是具有较高危险性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采用专业工具和保护措施方可拆除,而被告知道原告并非专业人员仍让其义务帮忙拆除旧房屋,作为被帮工人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承担多少,综合全案分析,原告张某虽不具有拆除房屋的专业资格,但是其也在庭审中承认其受伤之前也经常为他人提供有偿地拆除房屋,故本院认为张某应当具有较好的拆除房屋的方法和实践操作经验,亦应当知道拆除房屋行为存在的风险和危险,应当采取良好的自我保护措施避免受到伤害,但是仍然发生了被拆除的房屋砸伤的事故,据此认定原告张某在提供帮工的过程存在一定的过失。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之邀,为其提供劳务,并按照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帮工可分为有偿或无偿两种。本案属于义务即无偿帮工的情形。在实践中,往往出于经济成本的考虑或者说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被帮工人在进行某项工作的时候缺乏风险评估,往往是呼朋唤友帮忙而不雇请专业人参与,很容易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从而引发纠纷。在广大的农村社会,帮工损害诉至法院的屡见不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虽然帮工是免费,但是由于缺乏专业操作方法亦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导致帮工人受到伤害,被告存在较大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即使被帮工人无过错,除非已经拒绝帮工,帮工受害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亲戚之间互相帮助本是常事,也是亲情应有之义,而且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帮工人往往是缺乏经验和专业技术,很容易在工作中造成损害事件发生,反而会得不偿失,所以被帮工人应当尽量权衡风险,雇请专业人士不仅可以最大地节约成本还可避免亲朋好友反目成仇的尴尬。(乐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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