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决策”岂是违规违纪遮羞布

广西日报 2019-03-03 07:00 大字

微言有道

江文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春节过后,广西浦北县市政管理局党员干部的案头边多了份私车公养警示教育材料,为大家敲了一记“警钟”。此前,该局通过用单位加油卡给私家车加油的方式发放补贴,是单位集体决策的。

集体决策本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也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保证。俗话说:“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一个人的能力、知识、经验和精力都是有限的,集体决策可以发扬民主,把众人的力量、智慧集中起来,取长补短,使决策更加科学、全面、准确,从而防止个人专断,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误的发生。

然而,一些官员“官念”跑偏,打着集体决策的旗号做出有违党纪国法的事,试图把集体决策当做违规违纪的遮羞布,对于这样的行为,绝对不能姑息。

据介绍,浦北县市政管理局通过用单位加油卡给私家车加油的方式发放补贴,其中2013年至2014年班子成员每人每月300元,财务和部分人员每人每月200元。有了主管部门带头,下属单位自然就会效仿。比如该县城建市容卫生管理监察大队,就参照县市政管理局的做法,召开班子会议讨论,并经分管领导县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同意,决定从2015年9月起给大队长和副大队长发放每人每月加油补助200元。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此次违规发放的补贴数目不大,多的4000元,少的200元,而且还是该单位集体决策的,看起来似乎“问题不大”。然而,如果对此网开一面,那么其他单位就可能群起效仿,打着集体决策的旗号违规违纪发放福利。

人数多寡从来不是衡量一种行为正确与否的依据,党纪国法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若众犯法,法亦责众”的精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集体决策是好制度,但必须守好底线,如果铤而走险,把集体决策视为违规违纪的遮羞布,就一定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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