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两名交通系统干部受贿获刑

南国早报 2018-04-30 16:09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蒋文跃)日前,钦州市钦北区法院对钦北区交通局原局长方福孚(已退休)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此前,钦州市中院还对钦州市交通局原党组书记杨福权上诉案作出了终审裁定。

钦北区法院认为,方福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给他人安排工程及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给予关照,非法收受好处费15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方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杨福权受贿案一审由灵山县法院审理。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杨福权担任浦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商人杨宗毅(另案已判决)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引荐、介绍浦北县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劳明琅(另案已判决)等相关领导给杨宗毅认识,使得杨宗毅挂靠广西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利承揽浦北县工业区管委会等单位发包的工程项目。杨宗毅于2015年至2016年分三次先后送给杨福权好处费18万元。

灵山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福权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杨福权提起上诉。钦州市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了解,方福孚还出现在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黄寿贵受贿案中。检察机关查明,2004年至2009年期间,黄寿贵利用担任钦北区区长和钦北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12次非法收受时任钦北区粮食局局长方福孚所送好处费总计32万元,为方福孚开展工作和调动职务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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