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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向女婿借20万后与妻子离婚男子诉前岳母还款被驳回

北部湾晨报 2017-12-25 16:28 大字

(记者潘定盼实习生马涵通讯员韦海澄)夫妻离婚之后,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妻子是否有义务偿还?近日,浦北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夫妻婚姻期间内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债务是丈夫在婚姻期间内的个人债务,遂判决该债务由丈夫负责偿还,驳回了原告要求其前妻还款的诉讼请求。

马某是林某的女婿,原告马某诉称,被告林某与其前妻张某在婚姻存续期内共同向其借款20万元,一直没有偿还,请求判决两人共同还清借款。被告张某辩称,20万元是林某的个人债务,她对此不知情,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马某要求其共同偿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林某述称,向马某的借款用于经营黄榄加工厂生意,确实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借。

经浦北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遭遇婚姻不幸的张某经人介绍与年长她24岁的林某再婚结为夫妻,张某是林某的前岳母。婚后,张某一直在家操持家务,而林某则一直在外经营黄榄加工厂,并于2015年向女婿马某借款20万元用于黄榄收购。因年龄、性格差异太大,林某与张某婚后矛盾频发,随着关系恶化,最终两人协议离婚。

双方协议约定婚姻期间的债务由被告林某承担,购置的商品房一套由被告林某及林某的女儿、被告张某按份分割,房产归被告林某及林某的女儿所有,被告张某得到房屋折价补偿款3万元。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马某要求张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所涉借款虽然发生在林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张某与林某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被告林某在婚姻期间投资的黄榄加工厂,在离婚时并没有作出处分,一直由被告林某经营管理,两被告在离婚时已经协议债务由被告林某承担,而且,林某向马某出借本金高达20万元,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因此,可以认定用于投资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外,两被告的离婚协议还约定有部分财产分配给原告马某的妻子,原告马某作为被告林某的女婿应当知道该协议的内容,也即原告马某应当知道该笔债务是被告林某的个人债务。因此,张某对此债务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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