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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起争端伤人被判刑

北部湾晨报 2017-11-02 12:01 大字

(记者潘定盼通讯员王秀梅)浦北县福旺镇的李某英与邻居李某珍发生了一件不愉快的事,两人因家里的稻田用水问题发生了争吵,两人互相推搡过程中造成李某珍手指二级轻伤。近日,浦北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英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李某英与李某珍都是浦北县官垌镇福明村委会的村民,2016年10月5日10时许,因灌溉稻田用水问题,李某英和李某珍在浦北县官垌镇福明村委会北故村附近的稻田处发生争吵,并互相用手指指骂对方,在谩骂与推搡的过程中,李某英用拳头打中李某珍的手指,造成李某珍左手第4第5指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浦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英因民间纠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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