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特困老人居住条件 激发村民照料服务热情 钦州探索“以房养老”模式
本报钦州讯(记者/廖志荣通讯员/安忠芳)近年来,钦州市积极探索特困人员“以房养老”新途径,为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老人新建住房,探索搭建照料服务新机制,有效解决了散居特困老人养老问题。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有2.2万人,集中供养率仅为9.8%。大多数分散供养对象,年老体弱或残疾,所居住的房屋残旧,再加上无人照料,遇到突发急重病往往不能及时就医。”钦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负责人李璐茜介绍,2014年起,该市为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老人新建住房。每年由县、区民政部门对住房困难的散居特困老人开展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制定建房计划,报市民政局统筹安排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专项配套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上级因灾倒房重建资金、农房政策性保险赔付资金、公益慈善资金各一点的办法,分期分批筹集建设资金,分批为住房条件差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新建一间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约30平方米住房。7年来累计为散居特困老人新建住房672户。
为确保“以房养老”工作的可持续性,该市民政部门将解决散居特困老人住房问题配套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全市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为住房困难的农村散居特困老人新建住房。
散居特困老人房屋建成后,经征求特困老人意愿,在县(区)民政局指导下,由镇民政办牵头,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作为见证人,组织有意愿照料散居特困老人的亲属或其他村民与特困老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提供服务一方负责散居老人日常生活起居的照料服务,老人的基本生活费、医疗费等仍由政府提供的供养金和医疗救助金支出。老人去世后,其房产归服务者所有,由服务者自行支配,房屋归属权转移到为其提供照料服务的亲属或村民名下。
对于签订“以房养老”的散居特困老人,钦州市各级民政部门实行定期探访制度,发现服务方照料老人不到位问题,立即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撤换服务提供方,使“以房养老”供养模式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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