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杀蟒蛇 获刑一年半

钦州日报 2020-03-10 01:27 大字

本报讯 3月4日上午9时,钦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黄某非法捕杀蟒蛇食用一案,并当庭宣判。钦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月14日下午,家住钦南区那丽镇的黄某在山上拾柴火时偶然发现了一条两米多长的蟒蛇,一时嘴馋,遂使用木棍和藤绳将其进行捕捉。随后,黄某将蟒蛇拖回村里,将其挂在一小树上进行宰杀。当天傍晚,黄某在家中被公安抓获。

经鉴定,黄某捕杀的蟒蛇重约十斤,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也是濒危野生动物,价值30000元。2月26日,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黄某患肺结核被取保候审,钦南区人民法院遂在3月4日上午到黄某居住地的村委公开审理此案。庭审现场,黄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捕杀蟒蛇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并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黄诗颖 黄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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