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 获罪领刑没商量

钦州日报 2019-12-03 09:28 大字

庞萍

因店内需要大量资金周转进货和债务问题,一女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套现资金,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近日,钦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陆某桃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现年31岁的陆某桃是一家茶叶店的老板,由于茶叶店内进货和债务问题需要大量资金周转,陆某桃就想到办理信用卡来套现资金。陆某桃从报纸上看到了一则代办高额度信用卡的广告,便联系了对方,与对方商量好以信用卡额度的10%—15%的手续费给对方。商量好之后,陆某桃按对方的要求,准备好本人店铺的营业执照、本人相片、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提供给对方。过后不久,对方拿着一张烟草零售许可证给陆某桃,并让陆某桃在烟草零售许可证上签名。陆某桃知道对方提供的烟草零售许可证是假的还在上面签字,之后对方拿着陆某桃所提供的材料去银行办理信用卡。约一个月左右,银行把一张额度为8万元的信用卡寄给了陆某桃。陆某桃拿到信用卡之后,利用该信用卡刷了手续费给帮办卡的人。之后陆某桃利用所办理到的信用卡刷卡套现钱款。期间虽有还款,但是截至到2019年4月份,陆某桃所办理的信用卡已恶意透支本金6万余元。银行几经催收无果,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4月28日,陆某桃被民警抓获。

本案在钦北区法院审理过程中,陆某桃亲属代陆某桃将退赔款6万余元提存到法院,待判决生效后转还给被恶意透支的银行。

钦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桃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无法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陆某桃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偿还了全部透支的本金,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陆某桃恶意透支信用卡6万余元,数额较大,经发卡人催缴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依照其犯罪事实及悔过表现等对其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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