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历史文化街区“活”起来《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钦州日报 2019-12-02 09:36 大字

本报讯 (记者唐云建)11月29日,钦州市召开《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就《条例》有关情况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源扬出席。

作为钦州市第一部有关历史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经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9月27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有效解决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存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保护意识薄弱、开发利用滞后等问题,既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又与上位法充分衔接。《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立足钦州市实际,力求特色立法、精准立法,致力于解决钦州市当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管理突出问题,包括重点保护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强调坚持整体保护、强化规划引领、规范建设活动、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开展风貌整治、鼓励社会资金支持等。

针对中山路骑楼街和占鳌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仍存在不少保存完整、具有一定科学、艺术价值但尚未被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条例》将这类建筑规定为“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对保护这类建筑作了创设性的规定,明确了保护责任人,禁止“损坏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外立面”,规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行为“不得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安全”,以及对风貌保持、损毁危险的报告制度和修缮管理等作出规定。

此外,《条例》还注重保护与发展并重。如《条例》第三章中规定,在文化传承上,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刘永福、冯子材民族英雄文化,骑楼建筑文化,民俗文化以及其他文化元素进行挖掘、整理;鼓励和支持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展示具有钦州特色的民俗风情、民间艺术、传统手工技艺等。在利用上,结合街区的历史风貌和地理位置,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开展民间艺术表演活动,制作、经营传统手工艺品等。并鼓励合理利用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开展各类保护性利用活动,实现利用与文化传承相结合,让历史文化街区“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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