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交通事故中“弱者”汲取教训 □苑广阔
11月20日下午6时许,在钦州市金海湾西大街与文峰南路路口,一辆电动车与一辆劳斯莱斯发生碰撞引发关注,双方就事故责任认定争辩不下,交警到场调取监控发现系电动车闯红灯,负全责。经查,劳斯莱斯前护杠、左侧大灯等多部位受损,维修费用至少要20万元,最后,该车主要求电动车主赔偿两万元,让他买一个教训。(11月22日《南国早报》)
有人认为应公事公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保证事情得到公平公正处理。还有人认为应该照顾电动车主一方,因为与劳斯莱斯车主比起来,电动车主属于“弱势”一方。
这其实是法理与情理的区别,具体到该起事件,掌握协商主动权的劳斯莱斯车主,既没有完全“公事公办”,要求对方赔偿高达20万元的车辆维修费用,也没有因对方是所谓的“弱者”就让其完全免责,而是要求电动车主赔偿两万元,“买个教训”。劳斯莱斯车主的处理方式值得点赞。虽然要求对方全额赔偿符合情理,但电动车主是否有赔偿能力,是否会因巨额赔偿导致基本生计难以维持,难以下结论。
另外,如果不让电动车主付出必要的代价,那么他就不会从闯红灯中汲取教训,类似此种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日后可能还会发生。
这件事最大的意义在于,劳斯莱斯车主没有因对方是“弱者”,就出于同情心理而让其完全免责,这也许不是在帮对方,而是在害对方。以往发生类似交通事故时,舆论往往偏袒“弱势”一方,甚至在交警部门介入案件处理时,也有意无意地减轻“弱者”的责任。法亦容情是好事,但过于偏袒一方,不但有失公平公正,也是对不遵守规则、不尊重法律法规者的一种纵容。毕竟在规则和法律面前,不应有强弱之分,现实中“弱者作恶”的例子并不鲜见。
因此,如果仅从一个人使用的交通工具,从事的职业,以及衣着打扮等来看,任何地方都有强者和弱者,同情弱者是一种社会美德,但同情不是纵容,尤其当弱者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规则时,让其付出必要的代价,既有关公平,也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规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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