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的约束助推文明城市创建
梁海容
■用《文明条例》助推文明城市创建,需要干部群众学习践行,执法部门加强执法,需要全面提高全民自律意识,从而构筑起更加坚实的道德支撑、凝聚起更加强大的文明力量,为钦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凝聚强大的力量
从今年9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文明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从此以后,对于文明行为的规范、促进和养成,广西将有了法律性的条文规定。
社会的文明,关键是人的文明,而城市的文明,取决于市民的素质。对个人而言,为文明立法,就是明确了文明行为的标尺。《文明条例》为文明行为立规矩、树导向、定红线,让公民知晓什么是文明、如何践行文明,为公民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了书面指南。对社会而言,《文明条例》为推进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的准绳和利器,更是为城市文明补助了充足的“养分”。当前,钦州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如何运用《文明条例》进一步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到文明创建中来、引导全市人民“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文明条例》给了我们十分明确而又具体的参照。
用《文明条例》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就要组织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自觉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贯彻条例,用条例来规范和引导市民的文明行为、推动文明城市创建。首先要组织广大市民认真学习《条例》全文,准确把握《条例》所明确的“基本文明行为规范”和不文明行为的禁止要求,真正让《文明条例》入脑入心、耳熟能详。其次要充分利用各种场合和机会,通过宣讲、短信、微信等传播方式,积极宣传、解读,传播文明行为规范,讲文明、除陋习、树新风,自觉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再次要组织市民做贯彻《文明条例》的践行者。自觉遵守和践行《文明条例》,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自觉践行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餐、文明上网、移风易俗等文明行为规范,说文明话、办文明事,争做文明有礼的钦州人。
用《文明条例》助推文明城市创建,需要执法部门加强执法,依法处罚不文明行为。如《文明条例》第六十八条指出违反规定,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又如第六十八条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文明条例》给执法者提供了对不文明行为执法的法律武器,所以,我们的执法者必须做到依律行事,扶正祛恶,让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违反交通规则以及在城市携犬出户不束绳等一切的不文明行为都将无处遁形。该曝光的曝光,该罚款的罚款,该处理的处理,而且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还会被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只有加大执法力度,惩戒各种不文明行为,才会让文明的意识深入人心。
用《文明条例》推动文明城市创建,更加需要市民树立自律意识,互相监督,全民参与,共同践行文明行为。维护文明环境,必需做到全民知晓、全民监督、全民践行,充分调动起市民的积极性与责任感。广大市民要在规范好自身行为的前提下,自觉监督他人,把身边的不文明行为“指出来”“拍下来”“说出来”,将对不文明行为的关注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去,营造出对不文明行为“零容忍”的社会氛围,市民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规范自己,真正让不文明行为消弭于无形。落实“文明条例”,需要严明落实各项条款,奖罚并举,对个别沉疴顽症依律惩处,让“文明条例”引导文明行为。
《文明条例》的出台为对于公民文明行为的规范、促进和养成,有了法律性的条文规定,我们要充分利用《文明条例》的约束作用,通过各种途径、渠道和方式,让市民对于《文明条例》的精神入耳、入脑、入心,从而构筑起更加坚实的道德支撑、凝聚起更加强大的文明力量,为钦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凝聚强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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