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出台意见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钦州日报 2019-08-23 10:04 大字

本报讯(记者姚绍贤)近日,钦州市出台《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本着“依法处理、维护权益,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因事施策、确保实效”的原则,妥善解决钦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和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明确处理范围为2016年6月28日钦州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因土地和房产分开登记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并就相关房地用途年限不一致、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违反用地规划等规定开发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的不动产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或其他登记材料缺失、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登记、不动产跨宗地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验收面积不一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等九大方面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和意见。

该《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未列入《意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问题,将由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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