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有矿?法官提醒你要擦亮眼
本报记者黄福兴通讯员陈娇连
“家里有矿!”这句话一般是用来形容那些家境殷实的富人,但是放在市民黄某身上,却成了他编造谎言骗取别人钱财的手段。最终,黄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钦南区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2018年11月8日,黄某向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总重338.31吨价值47万元的锰矿,后将这批矿转卖出收入45.9万并将之挥霍一空。尝到甜头的黄某随后分别向云南某锰粉厂业务员洪某、广西百色某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姜某谎称自己手上有矿源出售,在骗取了两人的信任后,分别从两人手中骗取预付货款70万元和60万元。2018年11月13日,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此同时,黄某的亲属主动赔偿了三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钦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在被害人还没有报案的情况下,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赔偿三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黄某短时间内多次实施合同诈骗,从重处罚。综上所述,鉴于黄某具有自首、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理评析: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而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同时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市场交易秩序。犯罪人通过签订合同这种表面合法的手段来骗取合同相对人的财产,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和诚实公平的健康市场秩序。合同的表现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两种。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订立口头买卖合同的形式,获取被害人的货物后将货物转卖,将货款挥霍光,或收到被害人预付货款后没有支付货物给被害人,将被害人的预付货款挥霍光。在客观行为上,被告人黄某在签订口头买卖合同时,虚构做生意需要的事实,隐瞒骗取被害人货物和预付货款进行挥霍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了给付行为,被害人的财产受到侵害,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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