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罪 非法经营锒铛入狱陈娇连

钦州日报 2019-08-13 20:19 大字

对于那些犯了错但能认识到自己错误并悔悟的人,法律会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对于那些不珍惜这好不容易得来的机会的人,法律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知法犯法者。日前,还在缓刑考验期的姜某,因再犯非法经营罪,被钦南区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姜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面对来之不易的缓刑考验,本应痛改前非、安分守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但姜某偏是不做。缓刑考验期间,姜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的情况下,利用其在防城港经营的一间物流部非法揽取卷烟件。2018年11月8日,姜某驾驶一辆货车运输揽来的卷烟欲前往南宁,途经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服务区时被钦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并在车内查扣中华、玉溪等17个品种卷烟共计3494.6条。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查扣的卷烟价值人民币434814元。

钦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3481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姜某帮助他人运输卷烟,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据此规定,姜某作为承运人,有审核托运人有无准运证的义务。而姜某在知道承运的货物为卷烟,托运人又没有提供准运证的情况下,仍帮助其进行了运输。表明姜某明知托运人实施了非法经营卷烟的犯罪行为而继续进行运输,其曾因同种事由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更印证了这一事实。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经营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姜某明知托运人实施非法经营专卖品犯罪而提供运输便利条件,系本案非法经营犯罪中的共犯,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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