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惹祸端 落得坐牢又赔钱

钦州日报 2019-08-01 09:40 大字

本报记者 黄福兴 通讯员 陈娇连

都是酒精惹的祸。家住钦州的杨某因酒后开车闹事伤人,不仅被钦南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同时民事上也被判令赔偿受害人1.5万余元。

2018年5月5日22时许,110接到报警,报警人方某称自己被人打伤,请派警到场处理。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展开工作。经了解,纠纷系杨某因喝醉酒在道路上无故闹事伤人所致。杨某在当天晚上和朋友喝酒后骑着电动车回家途中与驾驶小车的方某相遇,由于杨某的电动车停靠在道路中间,致使小车无法通过。方某下车欲把电动车推到道路的边上,但杨某坚决不让推,两人为此发生争吵。之后,方某便坐回小车,不料杨某突然从电动车上下来,拿着电动车钥匙就对方某头部进行殴打,幸被周边村民拉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方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为此,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钦南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另查明,方某被打后在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住院诊断为脑震荡、左眉弓出皮肤挫裂伤、颞顶部及后枕部皮肤挫伤,医嘱住院期间留陪人1名,建议出院后全休1周。方某为此花费住院费8305.61元、鉴定费800元。

针对民事赔偿部分,钦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方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15134.62元。

法理评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针对杨某主张方某存在一定过错,主张减轻自身责任的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无法证据证实方某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方某在此事件中不负责任,杨某依法应当承担打伤方某的全部责任。而针对方某主张赔偿按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请求,因方某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法院酌定按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最终得出上述费用。

法官提醒:人喝酒后处于兴奋状态,容易在酒精的刺激下失态鲁莽,可能一般的口角摩擦,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案例中的杨某就是因为酒后控制不住自己,导致自由财产两失。在这里法官特别提醒平时喜欢喝两杯的朋友,为了自己和家人,不要过度饮酒,酒后在朋友的陪同下回家,始终把家庭幸福和个人安全排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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