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签劳动合同 那就补偿两倍工资法官提醒:不签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两倍工资补偿少不了
本报记者 黄福兴 通讯员 陈娇连
2017年2月15日开始,林某应聘到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看锯、检尺,双方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按月支付,但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4月25日上班期间,林某在工作时不慎被叉车撞伤。受伤后,林某先后到钦州港滨海医院、广西骨伤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也由聘用公司支付完毕。但从2018年6月开始,公司就停发了林某的工资待遇。之后林某虽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但是公司仍是拒绝继续为林某支付工资。林某认为,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发生工伤后,公司也没有向其支付停工留薪的工资待遇,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2018年11月13日,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林某向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要求依法裁决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66000元。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了林某的双倍工资差额18620.60元。林某认为仲裁裁决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遂向钦南区法院提起诉讼。
钦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林某应当得到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2月14日止。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由此计算林某应得的二倍工资为:2017年11月13日至30日工资为3862元(6000元/月÷21.75天×14天),2018年2月 13日至 14日的工资为2758.60元(6000元/月÷21.75天×10天),原告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8620.60元(3862元+6000元+6000元+2758元)。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因未与原告林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原告林某二倍工资差额18620.60元。
法官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形设定的惩罚性赔偿,劳动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提供劳动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林某请求的是公司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适用的是上述法律规定的一般时效。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超出一倍部分只能适用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即一年的诉讼时效,也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须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林某于2018年11月13日向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18年11月12日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林某于2017年2月起为公司工作,依法法律规定,自2018年3月起,林某与公司之间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林某应当得到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2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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