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毒资起歪念 男子错走不归路
为筹集毒资,钦州一瘾君子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盗窃。然而天网恢恢,该男子最终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1月11日13时许,陈某在逛街时发现一辆黑色电动车没有锁大锁,同时大锁插口处还插着电动车钥匙,便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其盗走,后以250元的价格售卖出去。偶然的成功让陈某的胆子肥了起来。2019年1月23日9时许,陈某窜到钦南区某村将一台雅迪牌电动车盗走。但这次,陈某被早已守候在现场的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共计4830元。
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筹吸毒资金而实施盗窃,从重处罚。法院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陈某为筹集毒资,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电动车,依法构成盗窃罪,故法院依法判处他相应的刑罚。
法官提醒:吸食毒品花费巨大、戒断难度大,一旦沾染毒品,即如同踏上一条“不归路”,因此而倾家荡产、家庭破裂的案例时有发生,更有吸毒人员为获取购毒资金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近年来,无收入来源的吸毒人员为获取毒资,实施抢劫、盗窃等侵财性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案中,被告人为筹集毒资实施盗窃,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能够深刻认识本案例的警示作用,自觉远离毒品,抵制毒品危害。(陈娇连)
新闻推荐
本报记者陆燕实习生张娅婷学生们喜爱的暑期来临了,如何规划孩子的暑期生活成为家长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各中小学期末考试期...
钦州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钦州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