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每人每月690元 农村每人每年4440元

钦州日报 2019-07-05 10:39 大字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90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8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40元

截至6月城市低保累计救助38053人次农村低保累计救助685854人次城市特困人员1096人农村特困人员21417人累计发放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5149.2万元护理补贴238.08万元疾病治疗等其他支出94.56万元临时救助累计救助3187人次发放救助金621.52万元平均救助水平达到每人每次1950元

申请标准

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城市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每人每月690元,农村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每人每年444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都可以申请城乡低保救助

申请审批流程

1、镇政府(街道办)受理。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相关困难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申请→民政办受理录入申请人身份证信息、户口本和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至低保信息系统→申请人在打印出来的《核对授权书》《低保申请表》上按手印确认。

2、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审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在镇、街道5天公示)→审核→镇政府通过低保系统审批。

3、县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发放资金。

本报讯(记者 梁生)从7月1日起,钦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9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8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40元。这是市民政局在社会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2019年钦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

在7月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市民政局还通报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日前,市民政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钦州调查队印发了《关于提高钦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从7月1日起,钦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9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8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40元。同时,同步提高全市城乡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城乡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分别达到390.21元、200.52元,较去年同比都提高了20元以上。城乡最低生活标准提高后,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城市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每人每月690元,农村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每人每年444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都可以申请城乡低保救助。

近年来,钦州市通过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压实攻坚责任,促进贫困群众稳定脱贫;全面推行社会救助镇政府(街道办)责任制、实行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措施,进一步压实关口责任,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和水平;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启动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等,社会救助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目前,全市所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镇一级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

截至6月,城市低保累计救助38053人次,农村低保累计救助685854人次。城市特困人员1096人,农村特困人员21417人,累计发放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5149.2万元,护理补贴238.08万元,疾病治疗等其他支出94.56万元。临时救助累计救助3187人次,发放救助金621.52万元,平均救助水平达到每人每次1950元。

针对城乡低保工作中现存的一些“人情保”“错保”等现象问题,钦州市持之以恒狠抓城乡低保资金专项治理,于今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在享城乡低保对象开展全覆盖核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入户核查工作,由没有利益关系的社会核查机构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查,进行综合评估。并强化信息比对,建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通过金融、社保、不动产、车辆、健康等跨部门信息共享,坚持“凡进必核”,发现不再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及时做出停保或退出处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退尽退,构建精准识别、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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